焦作市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外国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外国人违法犯罪,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外国人违法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外国人线索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一) 在本地旅馆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未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的。
(二) 拒不接受查验出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四) 非法出境入境、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五) 无有效证件或超出规定时间非法居留、或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外国人非法居留的。
(六) 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七) 未按规定办理出生、死亡登记及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
(八) 持居留证件变更地址、工作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九) 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十一)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十二)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十三) 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十四) 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 上述举报经查证属实,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 举报1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奖励人民币500元,多人的按每人500元人民币合计计算,同一案件总数不超过5000元。
(二) 举报1名组织偷越国(边)境“蛇头”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多人的按每人1000元人民币合计计算,同一案件总数不超过50000元。
(三) 举报本办法第二条中其他违法行为,每举报一个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 对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在第一项规定的金额内平均分配;举报不同时的对先举报者给予奖励。举报时间在同一天内的,视为同时举报。对举报时间在后的举报,如果提供的线索或证据更为重要的,按第一项标准予以奖励。本办法有重复奖励的,只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 使用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互联网、手机短信或信函方式举报。
(二) 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三) 委托他人举报,并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对上述举报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属地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查办。
第六条 经查证举报线索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或案件承办部门按程序申请奖金,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采取直接或委托他人的方式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故意或过失涉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为骗取钱财或出于其他原由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条 经查证属实,除了对违法外国人进行处罚外,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造成外国人非法停留或居留、聘雇私自谋职的外国人的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