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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工作流程:
①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第十五条)
受理→审核资料→现场检查→制发文书
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制订抽查计划→发布抽查公告→确定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汇总分析→通报与公告
③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第二十条)
受理→交办→现场检查→移交→存档备查
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法第五十五条)
监督检查(受理)→现场检查→判定→移交→跟踪督导→销案→摘牌→存档备查
⑤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抽查、举报投诉)→现场检查→判定→通报同级质检工商部门(行政处罚)→整改→处理→存档备查
办结后,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