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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说明:

1、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按照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2005727日,公法〔2005241号)的规定,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该项所列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2、按照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明确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消〔200934号)的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达到下列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申办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①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易燃可燃物品的商业经营场所;

②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饭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③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理发、美容等服务场所;

④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⑤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旅店。

(二)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资料→现场检查→制发文书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办结后,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