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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 申报范围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上述六类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上述六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上述两项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  下列发电、变配电工程应列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
A、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B、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C、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上述许可事项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6、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工程,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1998年9月1日以后建成建筑的改建工程,提供依法取得的主体建筑物消防许可或者进行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②1998年9月1日以前建成建筑的改建工程,提供所在建筑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法律文件、房产证明文件或建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成时间证明等任一能证明其建成时间的证明文件;③租用军队或武警部队空余房地产进行的改建工程,提供有效期内的军队或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②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③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资料→现场勘查→制发文书。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依照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办结后,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