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2016年12月8日,河南省政府出台《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办理暂住证。
二、受理单位:各县(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城区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警务室
三、办理环节: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审核材料(包括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就业、就读、居住等有关证明等材料),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制发暂住登记凭证。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3、决定: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公民发放居住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居住证;按规定通知当事人领取居住证。
5、事后监管:加强对居住证的监督管理,对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四、收费情况:不收费。
五、法定时限:6个月。
六、受理地点及服务电话:各县(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城区分局社区警务大队警务室。服务电话:0391-2282090。
七、投诉机构及电话: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电话:1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