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二、受理单位:各县(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城区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户籍室
三、办理环节: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要求,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3、决定: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制作居民身份证;按规定通知当事人领取居民身份证。
5、事后监管:加强对居民身份证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使用居民身份证,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和骗领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四、法定时限:60日。
五、收费情况: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
六、受理地点及服务电话:各县(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城区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户籍室,服务电话:0391-2282090。
七、投诉机构及电话:市公安局监督部督察支队,电话:1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