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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签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三、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 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 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焦作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1.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并将申请材料录入综合受理系统实时推送后台审批区,同时将纸质资料及时传递后台审批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
3.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列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复核校对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审查情况提出审批建议,情况复杂的应进行集体审查;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及时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决定
审批代表接到复核校对后的材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于需要调查情况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在承诺期限内。
(五)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自取或邮寄。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17]1186号)。120元/本。
六、结果送达
根据个人意愿自取或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