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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安局关于适用《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焦作市公安局关于适用《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

 

 

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

(三)组织游客逃票;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组织游客逃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违法行为裁量一般原则

(一)实施对违反《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二)实施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对违反《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情形,应根据违法行为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参照对应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本意见不再重复制定下发。

三、《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情形

(一)情节较重情形

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罚款区间在4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本数):

1、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又实施的;

2、组织、领导实施该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3、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4、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情节较轻情形

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罚款区间在100元以上不满400元:

1、实施违法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不予处罚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主动改正,没有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四、其他适用情形

本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