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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等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及抽查结果;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一)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网站进行备案,或者到焦作市各消防受理窗口进行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过河南消防总队网站进行备案的,建设单位需持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到焦作市相应的消防受理窗口领取备案凭证。

(二)抽查程序

1、检查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复查程序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检查;对检查不合格整改后申请复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2、承诺时限: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检查;对检查不合格整改后申请复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办结后,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