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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情况
发布日期:2018-09-28 信息来源:焦作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上述六类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③上述六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上述两项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④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⑤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下列发电、变配电工程应列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围:
A、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B、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C、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上述许可事项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资料→现场验收→制发文书
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消防验收意见。
2、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消防验收意见。
办结后,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在河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结果公开”专栏公布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