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运达地所属公安分县局治安大队
办理地址:运达地所属公安分县局治安大队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00-11:4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1:40;下午15:00-18:00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式;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分县局治安大队应当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分县局治安大队应当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