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申请单位所属公安分县局治安大队
办理地址:申请单位所属公安分县局治安大队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00-11:4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1:40;下午15:00-18:00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标准: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定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分县局治安大队应当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分县局治安大队应当做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